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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聊聊人生大事里的人间真实

发布时间:2022.07.28点击次数: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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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微博号@电影人生大事



“人生除死无大事。”



今年的电影院线暑期档中,影片《人生大事》票房即将突破13亿,电影里的三哥和小文让大家笑中带泪,影片主题也引发大家对人生的思考。


那么今天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聊聊人生大事中的那些人间真实



1.小文的亲生母亲明明在世,却“被死亡”“被销户”,怎么办到的呢?


电影里有一个细节,小文的舅舅告诉三哥小文的母亲已经不在世了,并给三哥看了户籍销户的文件。但我们都知道,后来小文的母亲回来找到了小文。明明好好活着的大活人,怎么就“被死亡”“被销户”了呢?

这当然既不是编剧的bug,也不是户籍管理的锅。依照法律规定,确实可能出现事实上活着但法律上“已经死亡”的情形。

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在满足特定条件时,他(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也就是由法院宣布这个人已经死亡了。特定条件包括“下落不明满四年”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二选一。(注: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时,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

那“死亡日期”怎么确定呢?从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作出那天就是“死亡日期”。如果是因遇到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而被宣告死亡(例如洪水、海难),那么意外发生日期就是“死亡日期”。

有了宣告死亡,有了死亡日期,再按要求提供基础材料,就可以向户籍管理部门申请销户了。

至此,一个人事实上还活着,但对于家属来说已经下落不明多年,经过法院的审查和宣告死亡,就成了法律上已经死亡的人,这个人的户籍也会被注销。



2.父母去世的“小文们”,可以由谁抚养?


父母是未成年人法定的监护人,但小文母亲已死亡(宣告死亡),父亲身份不明。这种情况下谁可以担任监护人呢?依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情况下,以下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小文的外婆去世后,就没有了前两个顺位的人。就只能按第三个顺位确定监护人。如果三哥想担任监护人,需要征得小文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民政局的同意。当然,三哥他们选择了不仅仅监护小文,还要办收养手续,成为小文的养父母。



3.为什么民政局不允许三哥收养小文,而和三哥年龄相仿王建仁就允许收养?


小文把三哥当自己爸爸,很认可他。三哥也很疼爱小文,想要收养小文。为什么民政局不同意呢?这是因为收养不仅仅是双方愿意就行了的,还需要满足法律要求。

三哥因为还没有结婚,年纪上比小文又大不到40周岁,就不符合民法典的规定(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被“一票否决”。那三哥还是想自己收养该怎么办呢?结婚!或者小文是男孩子(当然这就不符合剧情了)。

王建仁和三哥年龄差不多,为什么他就可以?是因为他和银白雪已经登记结婚,夫妻俩共同收养,就不受40周岁年龄差的约束了。

当然了,法律对于收养人的要求可不仅仅是未婚时与异性小孩年龄差40这么简单,还有其他要求的。请看下文延伸阅读法规。




延伸阅读目录:

1.宣告死亡的条件、死亡时间

2.被死亡”的人重出江湖,该怎样在法律上“活过来”?

3.“被死亡”的人的财产,怎么管理?

4.“被死亡”的人又“活过来”,“死亡期间”其子女被收养,怎么看?

5.哪些人可以被收养?谁来送养?

6.哪些人可以收养小孩?有什么条件?办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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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以下法规均摘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宣告死亡的条件、死亡时间

第四十一条 【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六条 【宣告死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日期的确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2、被死亡”的人重出江湖,该怎样在法律上“活过来”?

第五十条 【死亡宣告的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3、“被死亡”的人的财产,怎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被死亡”的人又“活过来”,“死亡期间”其子女被收养,怎么看?

第五十二条 【死亡宣告撤销后子女被收养的效力】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5、哪些人可以被收养?谁来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被收养人的条件】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送养人的条件】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的情形】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6、哪些人可以收养小孩?有什么条件?办什么手续?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收养】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条 【收养人收养子女数量】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限制】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自愿原则】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登记、收养协议、收养公证及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亲属、朋友的抚养】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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